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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1143120939號
主旨:有關115年度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員工一般健康檢查(以下簡稱健檢)補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114年12月8日府授人給字第1143010691號函辦理。
二、本府為照護員工健康,並使各機關員工健檢補助有一致性標準,訂定「115年度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表」,規範員工一般健檢補助對象(依職務及年齡分為7類)、次數及費用,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三、為促進本局所屬各機關與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以下簡稱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健康,本局所屬教職員工115年度員工一般健檢作業方式亦依照前述本府規定辦理。另補充各級學校補助對象,繕製「115年度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充公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健檢補助表),請各機關學校據以辦理員工一般健檢補助作業。
四、依前開本府函規範,執行健檢補助預算來源如下:
(一)本局所屬市立圖書館、動物園、天文科學教育館、家庭教育中心:健檢補助表第1類至第3類人員,於本府統籌支撥科目(公務人員各項補助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項下支應;第4類至第7類人員,於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
(二)本局、教師研習中心及各級學校之各類人員:由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三)健檢補助表第6類、第7類之聘僱人員、臨時人員、代理教師及月薪制特教助理員,如係全額接受本府以外機關委託或補助經費進用者,其健檢經費由各該委託或補助經費支應;倘係本府部分經費進用者,則按委託或補助經費分配比例,由相關機關編列支應。如前開健檢經費本府以外機關不予補助,則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或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項下支應。
五、健檢辦理方式及相關作業規範,請依健檢補助表附則所訂方式辦理。教師實施健檢依附則第8點規定得依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健檢實施流程之必要性,覈實給予公假,學校課務之代課鐘點費由學校支應;惟健檢後回醫療機構看報告者,則不在公假範圍內。惟為避免影響課務,教師安排健檢應儘量以寒暑假及課餘時間辦理,避免增加學校課務安排困擾及影響教學品質。
六、健檢補助表所列補助對象以外人員自費參加健檢者,得依據該表附則第13點規定,得每2年受檢1次給予公假1天實施健檢,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惟教師課務應自理。
七、各受檢人之受檢情形,請務必確實登錄本府TCGHR待遇福利子系統(路徑:TCGHR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待遇福利/健康檢
查補助作業/健康檢查資料維護作業/健康檢查資料維護),並透過該系統進行員工一般健檢管制作業。各機關學校應於115年7月10日及116年1月8日前透過該系統分別報送1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及1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健檢統計表。
八、另本局及所屬機關、各級學校未符合健檢補助表所列補助對象之受僱員工,其健檢請依下述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及本府勞動檢查處認定適用對象,按職安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每5年對是類人員實施一次一般健檢,檢查紀錄並應由各機關學校妥為保存:
(一)本局所屬市立圖書館、動物園、天文科學教育館、家庭教育中心及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未滿40歲(民國75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半年之全部人員(包含編制內、外代理教師、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月薪制特教助理員、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等)非從事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者。
(二)本局及教師研習中心:除公務人員、約聘人員外,未滿40歲(民國75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半年以上之其餘人員(包含臨時人員、技工工友、約僱人員等)。
九、考量學校及幼兒園廚工依食安法相關規定每年須接受健康檢查之目的係為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品質,以維護食用者的安全,與本府公教人員健康檢查為保障受雇者健康權益之目的並不相同,爰廚工依「114年12月16日北市教前字第1143121763號函規定每年一次1,200元之健康檢查」與「本府公教人員兩年一次4,500元之一般健康檢查」得分別各自核銷,無須擇優辦理。
十、檢附臺北市政府原函(含附件)、115年度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充公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補助對象)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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