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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松山區松山國民小學

最新消息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教師「身心調適假」定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一、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教師「身心調適假」定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每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4年9月18 日會同修正發布,除上開「身心調適假」自本(114)年10月10日生效外,其餘條文將於115年1月1日施行。

三、教師請假規則經教育部114年10月8日發布修正,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等規定,為配合學校學年制計算休假之作業,本次修正有關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之規定,溯自114年8月1日生效,其餘條文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

四、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經行政院114年10月9日發布修正,本辦法除第三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 中華民國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 外 ,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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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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