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徵集對象
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在籍學生及幼兒園學童。
參賽作品形式與組別
作品形式:不限媒材(以獨立製作的自我表現之平面作品為主,立體作品請勿送件。)每一學生限參加一件。
二、評審分組:共分8組
(一)幼兒園組:包括公、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
(二)國小6組:1~6年級各1組,包括公私立國小、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
(三)國中組:包括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
作品題材與規格:
表現題材:依下列主題內容自行命題創作
自由創作:以兒童積極經驗與感受、想像、觀察體驗、地方特色、時事議題…等自主性表現為主,自行命題自由表現。
原住民族文化特色:以原住民族地區環境特色與生活體驗、人文活動祭儀、文化傳承…等,自行命題自由表現。
規格: 媒材與形式不拘的平面作品,紙張大小以四開(54cm.x39cm.)為原則,不得裝框、捲軸或塑膠袋裱裝,水墨畫襯貼在四開圖畫紙上,貼畫媒材高(厚)度0.2公分(2mm.)為限。
作品標籤:標籤統一規格以A4大小為主。如後表一式兩聯,請以正楷書寫(字跡潦草、辨識不明者,不予評選)貼在作品背面右下角(指導老師限填一人)。甲聯實貼,乙聯浮貼於甲聯上(甲、乙聯資料請確實填妥一致)。
作品送件期程
初選:各校依主辦單位之複選規定,於時間內辦理。
複選: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基隆市政府教育處、新竹市政府教育處、新竹縣政府教育處、苗栗縣政府教育處、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彰化縣政府教育處、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嘉義市政府教育處、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宜蘭縣政府教育處、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臺東縣政府教育處、澎湖縣政府教育處、金門縣政府教育處、連江縣政府教育處。
(二)收件日期:松山國小校內收件請洽教務處設備組蔡老師,本年度4月2日截止收件。
三、總決選:
(一)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兒童美術教育學會
(二)協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收件地點: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臺北市南海路43號)
(四)評審日期:114年5月25日至5月27日(暫定)
(五)評審地點: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六)總決選名單公告時間:114年6月30日(暫定)
評選辦法:
一、初選:各校公開慎重辦理初選,不可指定作品參加。
二、複選: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聘請評選委員至少五人,選出各年級參加數約四分之一作品送大會參加總決選。各縣市附上入選名冊紙本,電子檔(含評審委員名單、複選得獎名冊)請於4/30前上傳雲端。
三、決選:
(一)評選委員會由本會聘請兒童美術教育家、兒童心理學家、畫家、藝術評論家組成之(人數不少於二十五人)。
(二)由各縣市複選作品中選出佳作約950件、優選獎約250件及特優獎約88件。
(三)各年級錄取特優獎(相當於第一名)各組11件,8組共88件。
獎 勵:
一、總決選榮獲『特優獎』、『優選獎』及『佳作獎』分別發給獎狀。
二、榮獲總決選特優獎(相當於第一名)、優選獎(相當於第二名)之指導老師,敬請縣市政府依權責惠予敘獎 (各縣市入選名冊,含指導老師請自行保留一份以利敘獎用)。
三、得獎獎狀將於114年7月31日以前委由各縣市教育局處轉發各校。
展覽期程
一、展覽日期:民國114年8月6日至8月24日。
二、展覽地點: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第三展覽廳、美學空間。
三、頒獎典禮
(一)頒獎日期:民國114年8月17日(日)
(二)頒獎地點: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南海劇場。
(三)展出作品:國內特優獎、國外金銀銅牌獎。
(四)邀請特優獎學生出席受獎,及聘邀國內、外貴賓擔任頒獎人。
注意事項:
一、每一學童限參加一件作品(自由創作或原住民族文化特色)。
二、送件作品均不退件,請自行拍照存檔,如需保留原作請勿參加。
三、作品得獎人應無償授權指導單位及主辦單位對於得獎作品之非營利範圍內使用,並不限定地域、時間、媒體型式、次數、重製次數、內容與方法,並應承諾不得對指導單位及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至於涉及運用得獎作品製作營利性之文創商品者,均應另徵得得獎人同意授權 (得獎作品專輯除外)。
四、世界兒童畫展比賽,首重原創性與獨特性,參賽作品應為學生之個人創作,非著作權保護之作品(如AI人工智慧生成作品)不得參賽。
五、參賽作品如有臨摹或成人加筆或曾經參加比賽獲獎之作品及未經學校及法定代理人簽章送件者均不予評選,冒名頂替之作品並追究責任。
六、世界兒童畫展比賽作品如經檢舉(檢舉方式必須以真實姓名、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具體事證,並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請)為臨摹、抄襲、曾參加比賽獲獎、由他人加筆或明確挪用他人創意之作品,如於決賽前,不予評選;如於決賽評審完成後判定,即喪失得獎資格,追回得獎獎狀,需自負法律責任。
七、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審及其他(如檢舉案件)藝術性及學術性之審認結果,務請尊重並不得就同一事證再提出申訴。
相關辦法請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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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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