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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人事行政總處來函:自8月15日起,COVID-19篩檢陽性輕症/無症狀者,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10日調整為5日;同時全面取消各類對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支持性給假措施

{{ $t('FEZ002') }} 人事室|

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20132966號

主旨:自8月15日起,COVID-19篩檢陽性輕症/無症狀者,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10日調整為5日;同時全面取消各類對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支持性給假措施,請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人事總處112年8月7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345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疾管署112年8月1日宣布略以,近期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為使民眾回歸日常,減少感 染COVID-19對生活之影響,經評估國內外疫情狀況、病毒 變異情形,且依目前COVID-19疫苗接種狀態、感染率,推 估國內民眾群體免疫超過八成,並諮詢專家意見,自112年 8月15日起(以篩檢陽性日為準),COVID-19篩檢陽性輕症 /無症狀民眾,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10日調整為5日;同時軍職人員、公務人員、教師、學生等對象自主健康管理期 間,無需給予支持性給假措施,請假作業細節依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三、為配合前述疾管署宣布事項,自112年8月15日(以篩檢陽 性日為準)起,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於自主健康管理期 間,如有請假需求,依各類人員適用之請假規定辦理;亦 即因COVID-19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有請假需求者,應依 相關規定(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請病假或其他適當假 別。

四、人事總處112年3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23024982號函(本府 同年月16日府授人考字第1120109545號函計達),有關 COVID-19篩檢陽性輕症而無法出勤人員,機關核給至多6日 病假及該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及考績等次考量等 規定,自112年8月15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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