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松山區松山國民小學

發布公告

轉知-本校教職員具師範校院結業生並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實習教師年資,得於10年(即124年6月5日)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退休年資。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教育部114年6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134203520B號函辦 理。 

二、查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 退休年資;如教師(含聘任人員)有自師範校院結業分發 至私立學校實習之情形,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 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教育部原函、解釋令如附件。

四、請本校教職員如有前揭年資,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人事室辦理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事宜。

 

教育部114年06月05日臺教人(四)字第1134203520A號令

核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如下:

退撫新制實施後,師範校院學生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規定,經權責機關核准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實習期間占實習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核支薪給,實習期滿後經補實者,實習期間服務年資得於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年資。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9-25|

{{ $t('FEZ005') }} 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