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杜絕酒後駕(騎)車(以下簡稱酒駕)為政 府之重大政令,公務人員如有酒駕情事亦屬 影響政府聲譽之行為,為貫徹本府「酒駕零 容忍」之決心,各機關學校就所屬教職員工 如有酒駕或拒絕酒測之違法行為者,除違反 行政秩序罰及刑事法令外,亦應衡酌其事實 發生之原因、損害程度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 程度等因素,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 戒法、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 標準表、銓敘部109年8月14日部法二字第 1094963072號函所附「受考人考績建議考列 丙等事由一覽表」等相關規定覈實評定適當 之考績等次、課予相當之行政懲處或移付懲 戒,俾維護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以及 本府員工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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